福州专利申请
福州专利申请不仅仅是拿来看的,更时具有实际价值的,充分利用自己的专利,既可作为“盾”保证自己的市场份额,也可用作“矛”打击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的专利大战更是证明了专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申请专利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产品,防止被别人模仿,那么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呢?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的情况,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主体是否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主体的资格;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些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规定的撰写要求,以及其书写格式和签署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3、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的定义;
5、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6、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申请专利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申请专利初步审查的范围,只有了解了这些才能更好地进行申请。
在申请商标前,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商标查询,龙岩商标注册查询办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率,保障商标申请的顺利进行,注册商标也是这样,存在着风险,必须做足功课将风险降到最低才能顺利完成注册。
1、商标查询的主要目的避免近似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并不能盲目,若是商标与他人出现重复或者是近似,那么是无法批准注册的,落实好商标查询工作,这是注册通过的关键。商标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却是商标注册申请的最有效环节。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开始之前,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主动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其申请的商标与别人的已有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可能,虽然商标查询结果并不直接等同最后的审批结果,但也能最大程度的了解商标的通过率。仅仅常见的文字商标查询,需要比对近似,比对小项,比对近似群,所以查询工作是需要仔细对比,及时调整的。
2、如何选择相信查询结果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服务模式是跟国际接轨的,查询服务和申请服务独立,并且查询结果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给客户,内容包括商品分类、具体商品、结果分析、通过率、建议等,十分详实专业客观,如此可以让客户对商标查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商标注册流程当中最重要当然是在申请之前的查询,而通过前期的查询之后,商标申请流程将会走得更加顺畅,如果还有不懂的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我们。
在他人看来,注册商标是如此的简单,在领取商标不就是去拿一下而已嘛;但是领取商标看似简单,实际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下面具体了解领取商标注意事项吧!
一、请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许加盖请求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单入处具的介绍信;
3、收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请求人称号已改变的,须提交挂号机关出具的称号改变证明;
5、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请求人为自然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托付别人代为收取的,须提交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托付书以及收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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